通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BUG(漏洞),网游玩家何某在不同的服务器中“倒卖”虚拟财产而获利。此举被游戏运营商发现后,将其游戏账号封掉,并没收了账户里的现金2.7万余元及36亿余两的游戏币。何某将游戏运营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游戏运营商解封游戏账号、返还账户现金、游戏币。
法院审理查明,何某是某知名网络游戏的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他发现自己所玩的这款游戏存在BUG,即不同服务器之间的游戏道具有价格差。于是,他陆续申请注册72个游戏账号,通过其中43个账号下的1072个游戏角色携带游戏道具,把道具从低价服务器带至高价服务器出售,而获得游戏币。他再次通过游戏平台出售游戏币,换成真币。在此过程中,何某按运营商的规则向其缴纳了转换服务器的费用和出售游戏币的居间费用。何某购买游戏币花了85万余元,转移服务器花了5.5万元,出售游戏币所得110万余元。
运营商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所得是“不正当利益”。因此,于2013年5月16日,游戏运营商向何某发出《账号处罚通知》,理由是“利用游戏内容牟取商业利益”,“暂时隔离”了他的43个账号,同时扣除账号内的36亿余两游戏币和2.7万余元现金。
对此,何某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财产包括虚拟财产都受到了侵害,遂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营商归还账户内的2.7万余元现金以及折合现金3.6万余元的游戏币。同时要求解除对账号的封锁,归还游戏道具。
庭审中,何某强调,自己在平台上进行多次交易,而游戏运营商之前并没有阻止,可以认为其默认自己的行为。因此,自己获取游戏道具的手段合法,也是缴纳费用而转移服务器,然后在平台上交易,交易有赢利也是正常的。而所谓的点击同意的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他认为自己的权利被排除了。
游戏运营商则认为,何某多次在平台上交易,不代表公司一开始就认可他的行为,由于用户众多产生了海量的数据,相关数据的初步审核不能够对玩家的整体行为作出判断,因此某次交易的合法不能代表整体行为就受到认可。另外,游戏道具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没收何某的游戏币并未侵害其权益。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不明,运营商作为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在发生争议时对条款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将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权益,显失公平。且何某的每一笔交易都是在运营商知情且同意下进行的,并没有违反双方的约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游戏运营商返还其查封的现金和游戏币。运营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厦门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